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业务指南第1号--合格境外投资者投资业务信息报送-20201030

来源:ballbet贝博网站app    发布时间:2024-06-11 23:00:35   阅读量:1

  2020年10月3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业务指南第1号--合格境外投资者证券投资业务信息报送》(上证函〔2020〕2439号),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全文如下:

  为便利并规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的人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的人(以下合称合格境外投资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开展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相关市场主体履行信息报送职责,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合格境外机构投资的人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的人》等相关规定,制订本指南。

  第一条合格境外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的境内托管人(以下简称托管人)、受托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以下合称受托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参与本所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应当建立并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制度,切实履行信息报送相关职责,接受本所的监督管理。

  第二条合格境外投资者、托管人、受托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遵守本指南的规定,通过本所指定路径和方式,做好各类信息的填报和更新工作。

  合格境外投资者、托管人、受托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确保向本所提交的相关文件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依法承担对应责任。

  第三条本所会员部统筹管理合格境外投资者信息报送相关工作,各项具体业务的实施请询具体业务部门。

  第四条托管人办理信息报送的,应进入本所网站()“会员/证券机构专区”,通过“在线填报--QFII/RQFII填报”栏目在线办理。

  托管人首次开展信息报送工作的,应当首先填报自身信息;托管人新增托管合格境外投资者的,应当新建其所托管的合格境外投资者信息条目(每家合格境外投资者享有一个单独的条目),通过条目中的各子栏目,进行该合格境外投资者有关信息的填报与更新。

  合格境外投资者委托2个以上托管人的,应当指定1个主报告人,负责代其统一办理信息报送等事项。合格境外投资者变更负责信息报送的托管人或主报告人的,继任托管人或主报告人通过第一款路径报送信息前,须联系本所会员部,以获得修改对应合格境外投资者条目的权限。

  第五条受托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通过“会员/证券机构专区-会员监管-函件往来-工作函件”办理有关信息报送业务。

  第六条托管人应在合格境外投资者账户开立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送合格境外投资者、托管人及受托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下列基本信息:

  (一)合格境外投资者的中英文全称、注册地址、境内办公地址(如有)、公司网址、机构类别、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总资产规模或管理的证券资产规模、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业务联系人和督查员信息、证券账户及衍生品合约账户信息(名称);

  (二)托管人的中英文全称、境内注册地址、公司网址、是否主报告人、托管起始日期、托管合格境外投资的人的数量(仅报告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托管的合格境外投资者资产规模(仅报告人)、业务联系人和合规联系人信息;

  (三)受托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中文全称、委托起始日期、业务联系人和合规联系人信息。

  前款基础信息,通过各合格境外投资者条目中的“基础信息”子栏目在线填写。前款第(一)项须上传合格境外投资者的营业执照或注册证书、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等,前款第(二)项须上传托管人的金融业务许可证、营业执照、中国证监会关于托管人备案的记录等。

  基础信息发生变更的,托管人应在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通过各合格境外投资者条目中的“基础信息”子栏目进行更新,并重新上传相关文件或资料。负责信息报送的托管人或主报告人变更的,继任托管人或主报告人应当对基本信息重新予以确认。

  第七条合格境外投资者出现重大诉讼或其他重大事件、在境外受到重大处罚、受到中国证监会或中国人民银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处罚、出现有关监督管理的机构以及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托管人应在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通过各合格境外投资者条目中的“另外的事项”子栏目在线填写,并上传相关文件或资料。

  合格境外投资者平仓相关报告事项,托管人应按本所平仓通知要求,通过各合格境外投资者条目中的“另外的事项”子栏目在线填写,并上传相关文件或资料。

  第八条自接到本所平仓通知之日起的5个交易日内,境外投资者应按平仓通知要求进行平仓。托管人及受托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按本所平仓通知要求,于平仓完成后次一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告平仓情况。

  第九条按照本所规定或要求,合格境外投资者应通过受托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时向本所报告其名下境外投资者的证券、衍生品种交易及其持有情况。合格境外投资者存在多个受托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托管人或主报告人应按本所规定或要求报告合格境外投资者名下境外投资者的相关交易及持仓情况。

  第十条本所关于合格境外投资者及其他境外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A股股份合计达到或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的24%时的相关信息,在本所网站 “披露--交易信息公开披露--境外投资者持股信息公开披露”栏目披露。

  第十一条本指南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本所于2015年9月8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QFII、RQFII业务报备流程》同时废止。本所会员部联系方式,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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